2008年12月30日星期二

送樓須三思,三思不送樓(下)

朋友有送樓一問,皆因捉錯用神:或以為可免印花稅,或因為取消了遺產稅,卻忽略了《破產條例》對「送贈契」所構成的潛在業權問題。

破產條例
為免有心人透過送贈形式轉移資產,藉以逃避債務,法例允許破產管理署向法庭提出申請,以追溯及推翻破產申請人在過去5年內曾贈予他人資產之有效性。

舉例:A先生把物業贈予B小姐,及後A先生於5年內申請破產,那破產管理處可向法庭 申請裁定送贈無效,B小姐並不擁有獲贈之物業業權。

推而廣之,即使A先生沒有申請破產,但只要送贈日未滿5年,若B小姐要把物業售予C君,C君 的律師仍可就A先生的潛在破產問題,質疑B小姐所擁業權之完整性,C君從而「踢契」──結果買賣雙方不歡而散,物業成炙手山芋,亦有違A先生的送贈原意。

送贈居屋
朋友挖空心思,問及由「房委會」所批核之居屋送贈,是否可避免業權問題。

不涉及金錢代價之居屋轉讓,大多由已登記家庭成員承讓,而且原因五花八門:有因業主長期在海外工作而轉讓,有因業主取得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而轉讓,有因業主年紀老邁而轉讓,有因業主要結婚遷出單位而轉讓,也有因離婚或分居而轉讓業權予配偶,故未能 一概而論。但一般而言,送贈居屋跟其他「送贈契」無異,因《破產條例》而帶有潛在的業權問題。

送樓此舉徒添煩惱,宜三思而後「不行」。

*以上資料謹供參考,讀者就上述資料採 取行動前,須咨詢獨立法律意見

2008年12月16日星期二

送樓須三思,三思不送樓(上)

筆者發現不少朋友對「送樓」情有獨鍾,均不約而同問及「送贈契」是否可取。細問之下,發現問者不外乎抱著以下心態。

印花稅
朋友以為近親之間轉讓物業,可以 $0 樓價來進行交易,免繳印花稅。事實上,稅局對此已有明文規定──基於《印花稅條例》,對於「無償」交易,印花稅署署長會就「市價」而釐訂該筆交易之印花稅,故轉讓未能「幸免於納」。

朋友二號則想透過低於市場價格轉讓物業,以用盡200萬元以下交易之印花稅優惠。可是條例同樣清晰:印花稅署一律把這種些交易歸入「無償」一類處理。

就印花稅而言,送樓跟一般交易無異。免費午餐,稅局恕不供應。

遺產稅
以往按照《遺產稅條例》,任何由業主於過世前三年內贈予他人之物業,均須繳納遺產稅,如遺產稅應付未付,將對物業業權構成問題。更甚者,若送樓人於送贈物業未滿三年內尚在人間,獲贈方若要出售物業,買方可就潛在遺產稅質疑其業權之完整性,從而「踢契」。

隨著政府在06年取消了遺產稅,不少朋友陸續向筆者查詢送樓事宜。然而,出售獲贈物業或會在《破產條例》下構成其他業權問題,且容後再述。

2008年12月3日星期三

踢契何時了(上)

輸打贏要,乃投機致勝之不二法門。近日不少物業準買家就紛紛踢契,寄望在無邊海嘯中及時抽身。另一邊廂,已在出貨的業主同樣關注,恐防稍一不慎,被對方乘虛而來,借機遁去。音樂停下,唯有離場者勝。

違例建築
筆者曾指出買方律師可就物業內的違例建築作出業權質詢,若賣方無法及時證明其業權完整,買方可因而取消交易,俗稱「踢契」。違例建築情況有三:其一是建築違反政府批地契約,如建築樓面面積超出地積比率上限;其二是違反《建築物條例》,如外牆伸出物、危險建築物、排水欠妥或有違消防條例等;其三是違反大廈公契,如佔用公家地方、擅改單位用途等。

一般而言,若物業違反《建築物條例》,則屋宇署會就所發出的改建令或清拆令等向土地註冊處登記,對物業構成押記。若物業違反大廈公契,則業主立案法團可透過控告業主並取得及登記法庭命令。

此外,屋宇署也可向物業範圍內的斜坡發出維修令,並登記成為物業押記之一。

違例建築多見於村屋、洋房與連天台物業,如賣方已在臨時買賣合約中詳列物業可能涉及違例建築的部份,被踢契機會相對較低。然而,踢契緣由五花八門,故鹿死誰手,尚未可知。

2008年11月25日星期二

讀者來函:公司轉個人,是否需釐印?

讀者周先生問:「若物業以 BVI(英屬處女島)離岸公司名義持有,而本人為公司唯一董事,我欲把物業轉回本人名下,是否要再付『釐印費』?」

解答如下:

我想你是指閣下為該BVI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。就印花稅條例而言,“閣下”與“閣下全資擁有的離岸或本地有限公司”將被視作兩個“法律實體”,故轉名等同交易,必須繳付「釐印費」。

印花稅條例第45章註明:若轉讓雙方為兩家有限公司A與B,必須在A佔B不少於90%已發行股本的情況下,加上樓宇轉讓不涉及第三方金錢,才可豁免繳付印花稅。

若物業由個人名義改為(無限)公司 Unlimited 持有,那又如何?

物業必須以“個人”或“有限公司”名義,不可以無限公司包括“獨資”或“合資經營”方式持有。故假設問題不成立,戛然而止。

“銀主盤”

朋友於席間談到近日只見銀主拍賣零星出現,是否一如外間所言,香港經濟尚未步入嚴冬。我道此言差矣,銀主尚未大量湧現,卻是銀行待業主斷供數月,搓商不果後再循法律程序收回物業,一般需時半年至九個月,零星拍賣只為探路斥侯,大軍似是未到,怕已整裝待發。

此外,銀主收回物業後,未必循拍賣一途,尚可透過其物業部門或代理放盤,故實際數量可能較你知道的多。更甚者,因為樓價不斷下滑,若收回物業淪為負資產,即使成功脫手也未能抵清欠款,銀行或不願馬上出售。

由是觀之,銀主盤量乃一落後指標。若要貼近市況,還是負資產按揭宗數、買賣合約數目、成交價格與撻訂宗數等資料較具參考價值。

朋友問:「那負資產與銀主盤是否有直接關係?」

銀主盤主要是因借貸人無力還款,銀行根據按揭條款及《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》,向法庭申請收回物業,再行出租或出售。故即使業主擁有負資產物業,只要準時還款,銀行豈有以市價蝕讓之理?惟「正資產」業主在週轉不靈時,還可變賣物業以支欠款;可負資產業主如資不抵債,出售物業也未能「貨銀兩訖」,那物業就有較大機會淪為「銀主貨」,加入拍賣行列。

轉名必須付釐印,惟獨不打自己人?

根據《印花稅條例》,就任何形式的住宅買賣合約,即使是臨時買賣合約,均需加蓋印花稅署的指定印花,俗稱「打釐印」,茲證明買家已就該筆交易繳付印花稅。

合約加名,等同交易

筆者有朋友於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,欲加上女友姓名作共同買家。於是問筆者他應在臨時買賣合約上加名,還是待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才處理?

從法律觀點來說,由於朋友原來是購買物業的全部業權,加上女友姓名可被視為把一半業權轉售予第三者,故在何種合約上加名均等同另一筆交易,以致筆者朋友除要繳付全數樓價的印花稅外,其女友還需額外付出全數樓價印花稅之一半。

幸好,朋友最後趕及跟賣家取消原來的臨時買賣合約,並以其與女友的名義重新與賣家簽訂一份,免了額外徵稅,總算有驚無險。

除名轉名,也是交易

反過來說,假設朋友欲把財政「上繳中央」,與女友在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後才決定把自己除名,其女友仍需就一半樓價多繳印花稅。無他──這等同朋友把其所持的一半業權轉售予女方罷。

又假設朋友跟弟弟一同簽訂了正式買賣合約後,要把弟弟換成妹妹的名字,最後還是發生上述情況──惟這回等於弟弟要把一半業權轉售給妹妹而已。

摩貨轉售,還是交易

在「摩貨」的情況下,買家往往在成交日前以「確認人」身份把單位轉售予「轉購人」,雖然摩貨乃李代桃僵之舉,但實際涉及兩宗交易,故不論是「確認人」還是「轉購人」,仍須各自付足全數樓價之印花稅。

直系十分親,不「打」自己人

幸好,若在買賣過程中把業權轉讓予父母、配偶或子女,在法例上可獲豁免「打釐印」。

馬榮成遇上「程咬金」(下)

上文提及如馬榮成與賣家所簽訂的「臨時買賣合約」含「必買必賣」條款,賣家就無法悔約,以較高價格重售該物業予「程咬金」。大家或會以為「必買必賣」較有利買家,但其實在市況較差時,買家往往因此中伏。

撻訂與追討差價

近日市場氣氛轉壞,銀行為收緊借貸,或降低按揭成數,或估價不足,買家可能因而無法順利「上會」。倘若買家在簽訂含「必買必賣」條款的「臨時買賣合約」或「正式買賣合約」後「撻訂」,除損失全數訂金與需要賠償雙方經紀佣金外,如賣家最後只能合理地以更低價出售該物業,原買家更可被追討賣家所損失的物業「差價」。

商業決定

須知道馬榮成並非直接受惠於「必買必賣」條款,只是該豪宅價格可能反映市場已「超賣」,而該條款保障了是次交易必須進行而矣。況且何謂「超賣」無法前瞻,只可後顧。而賣家在簽訂合約時同意條款,也反映其急需套現,或看淡後市,故「必買必賣」與否純屬商業決定。至於馬榮成在此情況下則有多種策略:其一是繼續交易;其二是進行「摩貨」,以較高價格把物業轉讓予「程咬金」;其三是與賣家商議並取得一定賠償以取消交易,惟可能性較小。

「必買必賣」條款差不多等同強制交易,買賣雙方宜謹慎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