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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2月16日星期二

送樓須三思,三思不送樓(上)

筆者發現不少朋友對「送樓」情有獨鍾,均不約而同問及「送贈契」是否可取。細問之下,發現問者不外乎抱著以下心態。

印花稅
朋友以為近親之間轉讓物業,可以 $0 樓價來進行交易,免繳印花稅。事實上,稅局對此已有明文規定──基於《印花稅條例》,對於「無償」交易,印花稅署署長會就「市價」而釐訂該筆交易之印花稅,故轉讓未能「幸免於納」。

朋友二號則想透過低於市場價格轉讓物業,以用盡200萬元以下交易之印花稅優惠。可是條例同樣清晰:印花稅署一律把這種些交易歸入「無償」一類處理。

就印花稅而言,送樓跟一般交易無異。免費午餐,稅局恕不供應。

遺產稅
以往按照《遺產稅條例》,任何由業主於過世前三年內贈予他人之物業,均須繳納遺產稅,如遺產稅應付未付,將對物業業權構成問題。更甚者,若送樓人於送贈物業未滿三年內尚在人間,獲贈方若要出售物業,買方可就潛在遺產稅質疑其業權之完整性,從而「踢契」。

隨著政府在06年取消了遺產稅,不少朋友陸續向筆者查詢送樓事宜。然而,出售獲贈物業或會在《破產條例》下構成其他業權問題,且容後再述。

2008年12月3日星期三

踢契何時了(上)

輸打贏要,乃投機致勝之不二法門。近日不少物業準買家就紛紛踢契,寄望在無邊海嘯中及時抽身。另一邊廂,已在出貨的業主同樣關注,恐防稍一不慎,被對方乘虛而來,借機遁去。音樂停下,唯有離場者勝。

違例建築
筆者曾指出買方律師可就物業內的違例建築作出業權質詢,若賣方無法及時證明其業權完整,買方可因而取消交易,俗稱「踢契」。違例建築情況有三:其一是建築違反政府批地契約,如建築樓面面積超出地積比率上限;其二是違反《建築物條例》,如外牆伸出物、危險建築物、排水欠妥或有違消防條例等;其三是違反大廈公契,如佔用公家地方、擅改單位用途等。

一般而言,若物業違反《建築物條例》,則屋宇署會就所發出的改建令或清拆令等向土地註冊處登記,對物業構成押記。若物業違反大廈公契,則業主立案法團可透過控告業主並取得及登記法庭命令。

此外,屋宇署也可向物業範圍內的斜坡發出維修令,並登記成為物業押記之一。

違例建築多見於村屋、洋房與連天台物業,如賣方已在臨時買賣合約中詳列物業可能涉及違例建築的部份,被踢契機會相對較低。然而,踢契緣由五花八門,故鹿死誰手,尚未可知。

2008年11月25日星期二

「現狀」買樓,恕不退換?(下)

上回提及樓宇買賣雙方以「現狀」交收物業,尚有以下情況。

違法改動或僭建

由於賣方有責任證明物業業權良好及為市場廣泛接受,倘若物業存有違反地契或核准建築圖則的改動或加建,買方可以業權不良為由取消整筆交易,索回訂金、經紀佣金,並向政府申請退回印花稅。此舉俗稱「踢契」,是買家在市況轉壞時常用來取消交易的策略。

多年前就曾經出現一班「踢契黨」,專門購入一些帶有僭建的舊樓,買家卻在成交過程中以僭建為由踢契,並揚言會訴諸多個相關政府部門解決,從而要脅賣家作出額外「賠償」。

違法改建常見於頂樓天台與村屋,買家往往正因為心儀其改動而決定購入物業,交易是否仍可順利進行?

香港畢竟是一個自由市場,即使買家知悉物業存有違法改建,倘若雙方願買願賣,賣家還是有較穩妥的做法。就是在「臨時買賣合約」中訂明所有改動及加建,並由買家聲明其清楚物業是以「現狀」出售,一概接納所有即使不符合〈建築物條例〉的結構。

結構損毀

這是物業「現狀」交收中最極端的情況,如因地震、海嘯等天災或九一一等恐怖襲擊而導致物業結構嚴重損毀,由於賣家已無法履行買賣合約交付物業,故交易取消,買方毋須承擔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