顯示包含「釐印費」標籤的文章。顯示所有文章
顯示包含「釐印費」標籤的文章。顯示所有文章

2008年11月25日星期二

讀者來函:公司轉個人,是否需釐印?

讀者周先生問:「若物業以 BVI(英屬處女島)離岸公司名義持有,而本人為公司唯一董事,我欲把物業轉回本人名下,是否要再付『釐印費』?」

解答如下:

我想你是指閣下為該BVI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。就印花稅條例而言,“閣下”與“閣下全資擁有的離岸或本地有限公司”將被視作兩個“法律實體”,故轉名等同交易,必須繳付「釐印費」。

印花稅條例第45章註明:若轉讓雙方為兩家有限公司A與B,必須在A佔B不少於90%已發行股本的情況下,加上樓宇轉讓不涉及第三方金錢,才可豁免繳付印花稅。

若物業由個人名義改為(無限)公司 Unlimited 持有,那又如何?

物業必須以“個人”或“有限公司”名義,不可以無限公司包括“獨資”或“合資經營”方式持有。故假設問題不成立,戛然而止。

出租連按揭,銀行已同意?

在銀行的物業按揭合約中,常附帶物業不可出租的條款,否則必須先取得有關銀行的同意,銀行也常常因而提高樓宇的按揭息率。

如銀行沒有事先同意出租物業,而業主因拖欠按揭或銀行貸款而被收樓,銀行可拒絕把相關物業連租約收回,租客即使願意繼續繳交租金予銀行,仍可能被迫在短時間內遷出,蒙受損失。

可是,業主往往為享有較低按揭息率,甚至要省卻申報物業稅,故不欲張揚,未有通知銀行以取得出租同意書,使租客權益未受保障。後者只能要求業主調低租金或按金,及要求業主出示銀行按揭月結單以證明其經濟狀況,以減低承租風險。

其實業主在出租物業時也應慎選租客,尤其在市況轉壞時,既要提防「職業租客」,又要擔憂租客欠租,最怕是租客因經濟問題而在單位內輕生!故業主一般均要求租客提供入息證明;反過來當業主遇上優質租客,大多也盡量配合,給予其所需證明文件。至於有些業主為省卻釐印費與物業稅而不向稅局申報,日後如因為租務糾紛而需採取法律行動時就十分麻煩,屆時也可能因曾瞞稅而被罰款及負上法律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