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2月30日星期二

送樓須三思,三思不送樓(下)

朋友有送樓一問,皆因捉錯用神:或以為可免印花稅,或因為取消了遺產稅,卻忽略了《破產條例》對「送贈契」所構成的潛在業權問題。

破產條例
為免有心人透過送贈形式轉移資產,藉以逃避債務,法例允許破產管理署向法庭提出申請,以追溯及推翻破產申請人在過去5年內曾贈予他人資產之有效性。

舉例:A先生把物業贈予B小姐,及後A先生於5年內申請破產,那破產管理處可向法庭 申請裁定送贈無效,B小姐並不擁有獲贈之物業業權。

推而廣之,即使A先生沒有申請破產,但只要送贈日未滿5年,若B小姐要把物業售予C君,C君 的律師仍可就A先生的潛在破產問題,質疑B小姐所擁業權之完整性,C君從而「踢契」──結果買賣雙方不歡而散,物業成炙手山芋,亦有違A先生的送贈原意。

送贈居屋
朋友挖空心思,問及由「房委會」所批核之居屋送贈,是否可避免業權問題。

不涉及金錢代價之居屋轉讓,大多由已登記家庭成員承讓,而且原因五花八門:有因業主長期在海外工作而轉讓,有因業主取得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而轉讓,有因業主年紀老邁而轉讓,有因業主要結婚遷出單位而轉讓,也有因離婚或分居而轉讓業權予配偶,故未能 一概而論。但一般而言,送贈居屋跟其他「送贈契」無異,因《破產條例》而帶有潛在的業權問題。

送樓此舉徒添煩惱,宜三思而後「不行」。

*以上資料謹供參考,讀者就上述資料採 取行動前,須咨詢獨立法律意見

2008年12月16日星期二

送樓須三思,三思不送樓(上)

筆者發現不少朋友對「送樓」情有獨鍾,均不約而同問及「送贈契」是否可取。細問之下,發現問者不外乎抱著以下心態。

印花稅
朋友以為近親之間轉讓物業,可以 $0 樓價來進行交易,免繳印花稅。事實上,稅局對此已有明文規定──基於《印花稅條例》,對於「無償」交易,印花稅署署長會就「市價」而釐訂該筆交易之印花稅,故轉讓未能「幸免於納」。

朋友二號則想透過低於市場價格轉讓物業,以用盡200萬元以下交易之印花稅優惠。可是條例同樣清晰:印花稅署一律把這種些交易歸入「無償」一類處理。

就印花稅而言,送樓跟一般交易無異。免費午餐,稅局恕不供應。

遺產稅
以往按照《遺產稅條例》,任何由業主於過世前三年內贈予他人之物業,均須繳納遺產稅,如遺產稅應付未付,將對物業業權構成問題。更甚者,若送樓人於送贈物業未滿三年內尚在人間,獲贈方若要出售物業,買方可就潛在遺產稅質疑其業權之完整性,從而「踢契」。

隨著政府在06年取消了遺產稅,不少朋友陸續向筆者查詢送樓事宜。然而,出售獲贈物業或會在《破產條例》下構成其他業權問題,且容後再述。

2008年12月3日星期三

踢契何時了(上)

輸打贏要,乃投機致勝之不二法門。近日不少物業準買家就紛紛踢契,寄望在無邊海嘯中及時抽身。另一邊廂,已在出貨的業主同樣關注,恐防稍一不慎,被對方乘虛而來,借機遁去。音樂停下,唯有離場者勝。

違例建築
筆者曾指出買方律師可就物業內的違例建築作出業權質詢,若賣方無法及時證明其業權完整,買方可因而取消交易,俗稱「踢契」。違例建築情況有三:其一是建築違反政府批地契約,如建築樓面面積超出地積比率上限;其二是違反《建築物條例》,如外牆伸出物、危險建築物、排水欠妥或有違消防條例等;其三是違反大廈公契,如佔用公家地方、擅改單位用途等。

一般而言,若物業違反《建築物條例》,則屋宇署會就所發出的改建令或清拆令等向土地註冊處登記,對物業構成押記。若物業違反大廈公契,則業主立案法團可透過控告業主並取得及登記法庭命令。

此外,屋宇署也可向物業範圍內的斜坡發出維修令,並登記成為物業押記之一。

違例建築多見於村屋、洋房與連天台物業,如賣方已在臨時買賣合約中詳列物業可能涉及違例建築的部份,被踢契機會相對較低。然而,踢契緣由五花八門,故鹿死誰手,尚未可知。

2008年11月25日星期二

讀者來函:公司轉個人,是否需釐印?

讀者周先生問:「若物業以 BVI(英屬處女島)離岸公司名義持有,而本人為公司唯一董事,我欲把物業轉回本人名下,是否要再付『釐印費』?」

解答如下:

我想你是指閣下為該BVI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。就印花稅條例而言,“閣下”與“閣下全資擁有的離岸或本地有限公司”將被視作兩個“法律實體”,故轉名等同交易,必須繳付「釐印費」。

印花稅條例第45章註明:若轉讓雙方為兩家有限公司A與B,必須在A佔B不少於90%已發行股本的情況下,加上樓宇轉讓不涉及第三方金錢,才可豁免繳付印花稅。

若物業由個人名義改為(無限)公司 Unlimited 持有,那又如何?

物業必須以“個人”或“有限公司”名義,不可以無限公司包括“獨資”或“合資經營”方式持有。故假設問題不成立,戛然而止。

“銀主盤”

朋友於席間談到近日只見銀主拍賣零星出現,是否一如外間所言,香港經濟尚未步入嚴冬。我道此言差矣,銀主尚未大量湧現,卻是銀行待業主斷供數月,搓商不果後再循法律程序收回物業,一般需時半年至九個月,零星拍賣只為探路斥侯,大軍似是未到,怕已整裝待發。

此外,銀主收回物業後,未必循拍賣一途,尚可透過其物業部門或代理放盤,故實際數量可能較你知道的多。更甚者,因為樓價不斷下滑,若收回物業淪為負資產,即使成功脫手也未能抵清欠款,銀行或不願馬上出售。

由是觀之,銀主盤量乃一落後指標。若要貼近市況,還是負資產按揭宗數、買賣合約數目、成交價格與撻訂宗數等資料較具參考價值。

朋友問:「那負資產與銀主盤是否有直接關係?」

銀主盤主要是因借貸人無力還款,銀行根據按揭條款及《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》,向法庭申請收回物業,再行出租或出售。故即使業主擁有負資產物業,只要準時還款,銀行豈有以市價蝕讓之理?惟「正資產」業主在週轉不靈時,還可變賣物業以支欠款;可負資產業主如資不抵債,出售物業也未能「貨銀兩訖」,那物業就有較大機會淪為「銀主貨」,加入拍賣行列。

轉名必須付釐印,惟獨不打自己人?

根據《印花稅條例》,就任何形式的住宅買賣合約,即使是臨時買賣合約,均需加蓋印花稅署的指定印花,俗稱「打釐印」,茲證明買家已就該筆交易繳付印花稅。

合約加名,等同交易

筆者有朋友於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,欲加上女友姓名作共同買家。於是問筆者他應在臨時買賣合約上加名,還是待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才處理?

從法律觀點來說,由於朋友原來是購買物業的全部業權,加上女友姓名可被視為把一半業權轉售予第三者,故在何種合約上加名均等同另一筆交易,以致筆者朋友除要繳付全數樓價的印花稅外,其女友還需額外付出全數樓價印花稅之一半。

幸好,朋友最後趕及跟賣家取消原來的臨時買賣合約,並以其與女友的名義重新與賣家簽訂一份,免了額外徵稅,總算有驚無險。

除名轉名,也是交易

反過來說,假設朋友欲把財政「上繳中央」,與女友在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後才決定把自己除名,其女友仍需就一半樓價多繳印花稅。無他──這等同朋友把其所持的一半業權轉售予女方罷。

又假設朋友跟弟弟一同簽訂了正式買賣合約後,要把弟弟換成妹妹的名字,最後還是發生上述情況──惟這回等於弟弟要把一半業權轉售給妹妹而已。

摩貨轉售,還是交易

在「摩貨」的情況下,買家往往在成交日前以「確認人」身份把單位轉售予「轉購人」,雖然摩貨乃李代桃僵之舉,但實際涉及兩宗交易,故不論是「確認人」還是「轉購人」,仍須各自付足全數樓價之印花稅。

直系十分親,不「打」自己人

幸好,若在買賣過程中把業權轉讓予父母、配偶或子女,在法例上可獲豁免「打釐印」。

馬榮成遇上「程咬金」(下)

上文提及如馬榮成與賣家所簽訂的「臨時買賣合約」含「必買必賣」條款,賣家就無法悔約,以較高價格重售該物業予「程咬金」。大家或會以為「必買必賣」較有利買家,但其實在市況較差時,買家往往因此中伏。

撻訂與追討差價

近日市場氣氛轉壞,銀行為收緊借貸,或降低按揭成數,或估價不足,買家可能因而無法順利「上會」。倘若買家在簽訂含「必買必賣」條款的「臨時買賣合約」或「正式買賣合約」後「撻訂」,除損失全數訂金與需要賠償雙方經紀佣金外,如賣家最後只能合理地以更低價出售該物業,原買家更可被追討賣家所損失的物業「差價」。

商業決定

須知道馬榮成並非直接受惠於「必買必賣」條款,只是該豪宅價格可能反映市場已「超賣」,而該條款保障了是次交易必須進行而矣。況且何謂「超賣」無法前瞻,只可後顧。而賣家在簽訂合約時同意條款,也反映其急需套現,或看淡後市,故「必買必賣」與否純屬商業決定。至於馬榮成在此情況下則有多種策略:其一是繼續交易;其二是進行「摩貨」,以較高價格把物業轉讓予「程咬金」;其三是與賣家商議並取得一定賠償以取消交易,惟可能性較小。

「必買必賣」條款差不多等同強制交易,買賣雙方宜謹慎使用。

馬榮成遇上「程咬金」(上)

日前本地著名漫畫家馬榮成以優於市價即7,600萬元購入山頂豪宅倚巒洋房,誰知經報章大肆報導後,半路殺出「程咬金」,向原業主以8,500萬元洽購。以5%「細訂」計,如賣家取消原來交易,即使需賠償380萬予馬榮成,另加買賣雙方各1%共152萬經紀佣金,仍可從新買家處多收約370萬。除笨有精,相信賣家會選擇「賠訂」重售以取得其中溢價。

必買必賣,不得悔約

惟是次交易峰迴路轉:傳聞在賣家與馬榮成所簽訂的「臨時買賣合約」中,已加入「必買必賣」條款,故馬榮成可透過法律途徑強制賣家繼續交易,使後者無法悔約。

撻訂、賠訂、印花稅

「必買必賣」條款由買賣雙方視乎情況而訂,坊間的「臨時買賣合約」則普遍使用「撻訂賠訂」條款:如賣方在收取訂金後取消交易,除要退回訂金外,更須額外賠償同等金額予買家,亦即「賠雙倍訂」;反之,若買方取消交易,訂金將被賣方全數沒收,俗稱「撻訂」。此外,取消方還需負責買賣雙方所有經紀佣金。當然,若買方已繳付印花稅,那不論那一方悔約,由於交易無法完成,買方仍可透過律師向政府申請退回。

由此可見,「撻訂賠訂」比「必買必賣」較少限制,這是前者較多見於買賣合約的原因。

「現狀」買樓,恕不退換?(下)

上回提及樓宇買賣雙方以「現狀」交收物業,尚有以下情況。

違法改動或僭建

由於賣方有責任證明物業業權良好及為市場廣泛接受,倘若物業存有違反地契或核准建築圖則的改動或加建,買方可以業權不良為由取消整筆交易,索回訂金、經紀佣金,並向政府申請退回印花稅。此舉俗稱「踢契」,是買家在市況轉壞時常用來取消交易的策略。

多年前就曾經出現一班「踢契黨」,專門購入一些帶有僭建的舊樓,買家卻在成交過程中以僭建為由踢契,並揚言會訴諸多個相關政府部門解決,從而要脅賣家作出額外「賠償」。

違法改建常見於頂樓天台與村屋,買家往往正因為心儀其改動而決定購入物業,交易是否仍可順利進行?

香港畢竟是一個自由市場,即使買家知悉物業存有違法改建,倘若雙方願買願賣,賣家還是有較穩妥的做法。就是在「臨時買賣合約」中訂明所有改動及加建,並由買家聲明其清楚物業是以「現狀」出售,一概接納所有即使不符合〈建築物條例〉的結構。

結構損毀

這是物業「現狀」交收中最極端的情況,如因地震、海嘯等天災或九一一等恐怖襲擊而導致物業結構嚴重損毀,由於賣家已無法履行買賣合約交付物業,故交易取消,買方毋須承擔責任。

「現狀」買樓,恕不退換?(上)

在坊間的「臨時買賣合約」中有一常見條款,是雙方以「現狀」(on as is basis)交收物業,即物業現存的一切狀況,買家必須照單全收。乍聽下很好理解,然而在不同的情況下,買賣雙方都需要承擔一定責任。

自然破壞

陳先生在四月份跟賣家簽訂「臨時買賣合約」購入二手物業,到六月份成交日前驗樓時,發現牆身有滲水現象,於是跟賣家投訴。賣家聲稱毫不知情,況且合約內訂明物業以「現狀」出售,故其無須負責,所有維修費用須由買家承擔。

在香港,買賣物業的過程普遍來去匆匆,買家還沒有驗清物業就拍板成交,故不時出現類似情況。如單位處於頂樓,而天台屬於公家地方,那天台漏水還可要求管業處維修;反之若單位是連天台買入,由於天台業權歸於業主,買家就要自行負責,無從追究了。

人為破壞

如單位在買賣雙方簽訂「臨時買賣合約」後明顯受到人為破壞,像牆壁被嚴重劃花,或大範圍裝修損毀,那賣家必須立刻修繕,或在一般的情況下,向買家賠償適當的維修費。

至於物業有違法改動或建築(俗稱僭建),甚至有結構性損毀等責任誰屬,且待下回解說。

出租連按揭,銀行已同意?

在銀行的物業按揭合約中,常附帶物業不可出租的條款,否則必須先取得有關銀行的同意,銀行也常常因而提高樓宇的按揭息率。

如銀行沒有事先同意出租物業,而業主因拖欠按揭或銀行貸款而被收樓,銀行可拒絕把相關物業連租約收回,租客即使願意繼續繳交租金予銀行,仍可能被迫在短時間內遷出,蒙受損失。

可是,業主往往為享有較低按揭息率,甚至要省卻申報物業稅,故不欲張揚,未有通知銀行以取得出租同意書,使租客權益未受保障。後者只能要求業主調低租金或按金,及要求業主出示銀行按揭月結單以證明其經濟狀況,以減低承租風險。

其實業主在出租物業時也應慎選租客,尤其在市況轉壞時,既要提防「職業租客」,又要擔憂租客欠租,最怕是租客因經濟問題而在單位內輕生!故業主一般均要求租客提供入息證明;反過來當業主遇上優質租客,大多也盡量配合,給予其所需證明文件。至於有些業主為省卻釐印費與物業稅而不向稅局申報,日後如因為租務糾紛而需採取法律行動時就十分麻煩,屆時也可能因曾瞞稅而被罰款及負上法律責任。

買賣合約:「臨時」不等於「馬虎」

在買賣樓宇的過程中,千萬不要誤讀「臨時買賣合約」(簡稱「臨約」)的「臨時」二字,小心一「紙」錯滿盤皆落索。

由於「正式買賣合約」將如實地照錄「臨約」內的買賣條款,故買賣雙方必須在簽訂「臨約」時把條款清楚列明,否則只有在雙方同意下才能在「正式買賣合約」中作出增刪。此外,買賣雙方姓名與個人資料、通訊地址、物業地址、成交價與成交日等,如需日後更改,必須重新取得雙方簽名授權方可。

曾有買家在簽訂「臨約」時沒有填妥通訊地址,其後不知所蹤,由於無法送遞法律文件,賣家追討無門。

亦有買家表示,在業主及經紀慫恿的情況下,訂立了較短的成交期,業主口頭表示如屆時買家並未辦妥銀行按揭,可透過支付一定利息延遲成交日。由於沒有在「臨約」中注明相關條款,故有被無良業主在成交日當作「撻訂」的風險。相關做法在升市時尤其不智。

如賣家同意隨物業附送傢俬、電器,便應在「臨約」中詳細列出傢電清單,更可注明牌子及型號。如有入牆傢俬或電器需要業主清空,也需清楚列明。

最後,買家應在簽訂「臨約」前查明物業的相關狀況。除仔細觀察單位現況外,更可向地產經紀索取土地註冊處記錄,並透過業主、經紀、管理員及大廈大堂報告板查明物業有否修葺令、扣押令、漏水、就大廈維修而要求業主繳款的決議或通知等。其實買家宜在簽訂「臨約」前就應咨詢律師意見,以減低成交風險。

買樓實為人生大事,應當步步為營。

二手樓宇購買流程詳解

買樓是人生大事,作為精明的消費者,買家必須熟悉整個交易流程,方可順利「上會」。

在香港購買二手樓宇的一般程序:

  1. 透過地產代理或自行物色單位
  2. 查看及參考同類單位的叫價、成交及間隔。間隔尤其重要,需注意個別單位是否有非法結構改動或僭建
  3. 找銀行估值,以確保借到所需按揭金額
  4. 向地產經紀索取土地註冊處記錄,並透過業主、經紀、管理員及大廈大堂報告板查明物業有否修葺令、扣押令、漏水、就大廈維修而要求業主繳款的決議或通知、所屬大廈或屋苑是否牽涉法律訴訟等
  5. 與業主議價
  6. 簽訂「臨時買賣合約」(簡稱「臨約」)前,宜先咨詢律師意見
  7. 簽訂「臨約」,並支付約樓價的3-5%作臨時訂金(俗稱「細訂」);較保險的方法是把訂金以支票方式支付賣家代表律師樓,由後者代業主託管,如賣家單位按揭逾9成半甚至是負資產,這點尤其重要
  8. 在「臨約」中訂明充足的成交期,如需按揭,一般把成交日訂定2個月後
  9. 向銀行申請按揭
  10. 買方代表律師查看單位相關契據,並去信業主立案法團或管理公司查詢單位是否有維修令、大廈維修通知、欠交管理費或其他法律責任的情況,並向相關部門查詢是否有欠交差餉等問題
  11. 買方代表律師亦會審核業主代表律師所擬備的「正式買賣合約」
  12. 於簽訂「臨約」14天內到買方代表律師樓簽訂「正式買賣合約」及繳付「大訂」,一般為樓價的10%再減去細訂金額
  13. 於成交前約兩星期,預先申請水、電、煤等公用服務於成交日生效
  14. 一般於成交日前2-3日,買家到其代表律師樓簽訂轉名契及有關銀行按揭文件,並把樓價餘額(例如買家做7成按揭,已付10%訂金,餘額即20%)與印花稅等交由買方代表律師樓保管,及繳付律師費
  15. 買家於成交日前數個工作天帶備數碼相機驗樓,並向管理員查詢大廈最新的維修情況,如遇上問題,可向其代表律師求助
  16. 於成交日,買方代表律師樓把樓價餘額及有關文件交予賣方代表律師,如賣方把門匙交給其代表律師托管,那賣方代表律師將把門匙轉交買方代表律師
  17. 視乎賣方把門匙交予其代表律師或地產經紀,買家可於成交日從買方代表律師樓或經紀處取得單位門匙
  18. 一般於成交後付清經紀佣金

為穩妥起見,準業主宜於簽訂「臨約」前就土地註冊處記錄與買賣合約咨詢律師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