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1月25日星期二

「現狀」買樓,恕不退換?(上)

在坊間的「臨時買賣合約」中有一常見條款,是雙方以「現狀」(on as is basis)交收物業,即物業現存的一切狀況,買家必須照單全收。乍聽下很好理解,然而在不同的情況下,買賣雙方都需要承擔一定責任。

自然破壞

陳先生在四月份跟賣家簽訂「臨時買賣合約」購入二手物業,到六月份成交日前驗樓時,發現牆身有滲水現象,於是跟賣家投訴。賣家聲稱毫不知情,況且合約內訂明物業以「現狀」出售,故其無須負責,所有維修費用須由買家承擔。

在香港,買賣物業的過程普遍來去匆匆,買家還沒有驗清物業就拍板成交,故不時出現類似情況。如單位處於頂樓,而天台屬於公家地方,那天台漏水還可要求管業處維修;反之若單位是連天台買入,由於天台業權歸於業主,買家就要自行負責,無從追究了。

人為破壞

如單位在買賣雙方簽訂「臨時買賣合約」後明顯受到人為破壞,像牆壁被嚴重劃花,或大範圍裝修損毀,那賣家必須立刻修繕,或在一般的情況下,向買家賠償適當的維修費。

至於物業有違法改動或建築(俗稱僭建),甚至有結構性損毀等責任誰屬,且待下回解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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