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回提及樓宇買賣雙方以「現狀」交收物業,尚有以下情況。
違法改動或僭建
由於賣方有責任證明物業業權良好及為市場廣泛接受,倘若物業存有違反地契或核准建築圖則的改動或加建,買方可以業權不良為由取消整筆交易,索回訂金、經紀佣金,並向政府申請退回印花稅。此舉俗稱「踢契」,是買家在市況轉壞時常用來取消交易的策略。
多年前就曾經出現一班「踢契黨」,專門購入一些帶有僭建的舊樓,買家卻在成交過程中以僭建為由踢契,並揚言會訴諸多個相關政府部門解決,從而要脅賣家作出額外「賠償」。
違法改建常見於頂樓天台與村屋,買家往往正因為心儀其改動而決定購入物業,交易是否仍可順利進行?
香港畢竟是一個自由市場,即使買家知悉物業存有違法改建,倘若雙方願買願賣,賣家還是有較穩妥的做法。就是在「臨時買賣合約」中訂明所有改動及加建,並由買家聲明其清楚物業是以「現狀」出售,一概接納所有即使不符合〈建築物條例〉的結構。
結構損毀
這是物業「現狀」交收中最極端的情況,如因地震、海嘯等天災或九一一等恐怖襲擊而導致物業結構嚴重損毀,由於賣家已無法履行買賣合約交付物業,故交易取消,買方毋須承擔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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