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銀行的物業按揭合約中,常附帶物業不可出租的條款,否則必須先取得有關銀行的同意,銀行也常常因而提高樓宇的按揭息率。
如銀行沒有事先同意出租物業,而業主因拖欠按揭或銀行貸款而被收樓,銀行可拒絕把相關物業連租約收回,租客即使願意繼續繳交租金予銀行,仍可能被迫在短時間內遷出,蒙受損失。
可是,業主往往為享有較低按揭息率,甚至要省卻申報物業稅,故不欲張揚,未有通知銀行以取得出租同意書,使租客權益未受保障。後者只能要求業主調低租金或按金,及要求業主出示銀行按揭月結單以證明其經濟狀況,以減低承租風險。
其實業主在出租物業時也應慎選租客,尤其在市況轉壞時,既要提防「職業租客」,又要擔憂租客欠租,最怕是租客因經濟問題而在單位內輕生!故業主一般均要求租客提供入息證明;反過來當業主遇上優質租客,大多也盡量配合,給予其所需證明文件。至於有些業主為省卻釐印費與物業稅而不向稅局申報,日後如因為租務糾紛而需採取法律行動時就十分麻煩,屆時也可能因曾瞞稅而被罰款及負上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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