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1月25日星期二

轉名必須付釐印,惟獨不打自己人?

根據《印花稅條例》,就任何形式的住宅買賣合約,即使是臨時買賣合約,均需加蓋印花稅署的指定印花,俗稱「打釐印」,茲證明買家已就該筆交易繳付印花稅。

合約加名,等同交易

筆者有朋友於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,欲加上女友姓名作共同買家。於是問筆者他應在臨時買賣合約上加名,還是待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才處理?

從法律觀點來說,由於朋友原來是購買物業的全部業權,加上女友姓名可被視為把一半業權轉售予第三者,故在何種合約上加名均等同另一筆交易,以致筆者朋友除要繳付全數樓價的印花稅外,其女友還需額外付出全數樓價印花稅之一半。

幸好,朋友最後趕及跟賣家取消原來的臨時買賣合約,並以其與女友的名義重新與賣家簽訂一份,免了額外徵稅,總算有驚無險。

除名轉名,也是交易

反過來說,假設朋友欲把財政「上繳中央」,與女友在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後才決定把自己除名,其女友仍需就一半樓價多繳印花稅。無他──這等同朋友把其所持的一半業權轉售予女方罷。

又假設朋友跟弟弟一同簽訂了正式買賣合約後,要把弟弟換成妹妹的名字,最後還是發生上述情況──惟這回等於弟弟要把一半業權轉售給妹妹而已。

摩貨轉售,還是交易

在「摩貨」的情況下,買家往往在成交日前以「確認人」身份把單位轉售予「轉購人」,雖然摩貨乃李代桃僵之舉,但實際涉及兩宗交易,故不論是「確認人」還是「轉購人」,仍須各自付足全數樓價之印花稅。

直系十分親,不「打」自己人

幸好,若在買賣過程中把業權轉讓予父母、配偶或子女,在法例上可獲豁免「打釐印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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