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2月30日星期二

送樓須三思,三思不送樓(下)

朋友有送樓一問,皆因捉錯用神:或以為可免印花稅,或因為取消了遺產稅,卻忽略了《破產條例》對「送贈契」所構成的潛在業權問題。

破產條例
為免有心人透過送贈形式轉移資產,藉以逃避債務,法例允許破產管理署向法庭提出申請,以追溯及推翻破產申請人在過去5年內曾贈予他人資產之有效性。

舉例:A先生把物業贈予B小姐,及後A先生於5年內申請破產,那破產管理處可向法庭 申請裁定送贈無效,B小姐並不擁有獲贈之物業業權。

推而廣之,即使A先生沒有申請破產,但只要送贈日未滿5年,若B小姐要把物業售予C君,C君 的律師仍可就A先生的潛在破產問題,質疑B小姐所擁業權之完整性,C君從而「踢契」──結果買賣雙方不歡而散,物業成炙手山芋,亦有違A先生的送贈原意。

送贈居屋
朋友挖空心思,問及由「房委會」所批核之居屋送贈,是否可避免業權問題。

不涉及金錢代價之居屋轉讓,大多由已登記家庭成員承讓,而且原因五花八門:有因業主長期在海外工作而轉讓,有因業主取得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而轉讓,有因業主年紀老邁而轉讓,有因業主要結婚遷出單位而轉讓,也有因離婚或分居而轉讓業權予配偶,故未能 一概而論。但一般而言,送贈居屋跟其他「送贈契」無異,因《破產條例》而帶有潛在的業權問題。

送樓此舉徒添煩惱,宜三思而後「不行」。

*以上資料謹供參考,讀者就上述資料採 取行動前,須咨詢獨立法律意見

2008年12月16日星期二

送樓須三思,三思不送樓(上)

筆者發現不少朋友對「送樓」情有獨鍾,均不約而同問及「送贈契」是否可取。細問之下,發現問者不外乎抱著以下心態。

印花稅
朋友以為近親之間轉讓物業,可以 $0 樓價來進行交易,免繳印花稅。事實上,稅局對此已有明文規定──基於《印花稅條例》,對於「無償」交易,印花稅署署長會就「市價」而釐訂該筆交易之印花稅,故轉讓未能「幸免於納」。

朋友二號則想透過低於市場價格轉讓物業,以用盡200萬元以下交易之印花稅優惠。可是條例同樣清晰:印花稅署一律把這種些交易歸入「無償」一類處理。

就印花稅而言,送樓跟一般交易無異。免費午餐,稅局恕不供應。

遺產稅
以往按照《遺產稅條例》,任何由業主於過世前三年內贈予他人之物業,均須繳納遺產稅,如遺產稅應付未付,將對物業業權構成問題。更甚者,若送樓人於送贈物業未滿三年內尚在人間,獲贈方若要出售物業,買方可就潛在遺產稅質疑其業權之完整性,從而「踢契」。

隨著政府在06年取消了遺產稅,不少朋友陸續向筆者查詢送樓事宜。然而,出售獲贈物業或會在《破產條例》下構成其他業權問題,且容後再述。

2008年12月3日星期三

踢契何時了(上)

輸打贏要,乃投機致勝之不二法門。近日不少物業準買家就紛紛踢契,寄望在無邊海嘯中及時抽身。另一邊廂,已在出貨的業主同樣關注,恐防稍一不慎,被對方乘虛而來,借機遁去。音樂停下,唯有離場者勝。

違例建築
筆者曾指出買方律師可就物業內的違例建築作出業權質詢,若賣方無法及時證明其業權完整,買方可因而取消交易,俗稱「踢契」。違例建築情況有三:其一是建築違反政府批地契約,如建築樓面面積超出地積比率上限;其二是違反《建築物條例》,如外牆伸出物、危險建築物、排水欠妥或有違消防條例等;其三是違反大廈公契,如佔用公家地方、擅改單位用途等。

一般而言,若物業違反《建築物條例》,則屋宇署會就所發出的改建令或清拆令等向土地註冊處登記,對物業構成押記。若物業違反大廈公契,則業主立案法團可透過控告業主並取得及登記法庭命令。

此外,屋宇署也可向物業範圍內的斜坡發出維修令,並登記成為物業押記之一。

違例建築多見於村屋、洋房與連天台物業,如賣方已在臨時買賣合約中詳列物業可能涉及違例建築的部份,被踢契機會相對較低。然而,踢契緣由五花八門,故鹿死誰手,尚未可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