朋友有送樓一問,皆因捉錯用神:或以為可免印花稅,或因為取消了遺產稅,卻忽略了《破產條例》對「送贈契」所構成的潛在業權問題。
破產條例
為免有心人透過送贈形式轉移資產,藉以逃避債務,法例允許破產管理署向法庭提出申請,以追溯及推翻破產申請人在過去5年內曾贈予他人資產之有效性。
舉例:A先生把物業贈予B小姐,及後A先生於5年內申請破產,那破產管理處可向法庭 申請裁定送贈無效,B小姐並不擁有獲贈之物業業權。
推而廣之,即使A先生沒有申請破產,但只要送贈日未滿5年,若B小姐要把物業售予C君,C君 的律師仍可就A先生的潛在破產問題,質疑B小姐所擁業權之完整性,C君從而「踢契」──結果買賣雙方不歡而散,物業成炙手山芋,亦有違A先生的送贈原意。
送贈居屋
朋友挖空心思,問及由「房委會」所批核之居屋送贈,是否可避免業權問題。
不涉及金錢代價之居屋轉讓,大多由已登記家庭成員承讓,而且原因五花八門:有因業主長期在海外工作而轉讓,有因業主取得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而轉讓,有因業主年紀老邁而轉讓,有因業主要結婚遷出單位而轉讓,也有因離婚或分居而轉讓業權予配偶,故未能 一概而論。但一般而言,送贈居屋跟其他「送贈契」無異,因《破產條例》而帶有潛在的業權問題。
送樓此舉徒添煩惱,宜三思而後「不行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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